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許家菱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