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翁攀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蔣禪嬣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或到期日)支票號碼001醉便宜小吃部 張淑芳 翁攀盛高雄銀行北高雄分行24110110477723,900元113年3月26日BDP05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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