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秀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