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依卷附事證仍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本案係2度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為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故被告應自11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