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427、54845號),嗣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