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朱秋官 被告章學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吳宜珍
法官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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