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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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榮億選任辯護人盧建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970號、第1971號、110年度偵字第3388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90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榮億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鄉○○街00號3樓之5。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榮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未獲,嗣通緝到案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且本案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訂於114年3月14日宣判,被告雖仍有前開羈押原因,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於苗栗縣○○鄉○○街00號3樓之5。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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