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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