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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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境侞 即 李玟瑤 即 李靜茹 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邱雅卿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2│請具體說明聲請人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內容為何(請提出協議│││書、約定之還款方式與數額及以清償之期數與數額)。又聲請人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應說明不可歸責於己毀諾之原因、│││時點及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該車禍之發生時間、地點及情形、因而造成之額外支出、診斷證│││明書等)證明。│├──┼─────────────────────────────┤│3│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年5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6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4│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5│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6年5月至108年4月間必│││要支出,就手機費及餐費部分之「個人」支出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6│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7│聲請人107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8│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即其子女 李念池 、 李念本 ,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仰賴聲請人扶養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及其等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聲請人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之│││明細,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7年11月至108年4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另請說明另一位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及其與聲請人間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9│若有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10│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