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66號債權人信發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71,469元;大八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1日簽發,面額9,940元;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0月1日、107年11月1日簽發,面額為75,412元、81,468元之支票,經提示均未兌付,另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貨款381,770元;大八有限公司尚積欠貨款3,000元,又依大八餐飲集團供應商及廠商第一次債權協調會議記錄,債務人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為上開公司所屬集團大八集團受託管理金流控管及依償債計畫為收支行為之公司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會議記錄,債務人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僅受託管理金流及依償債計畫支付,未為債務承擔,另債權人陳稱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受託任務,有侵權行為云云,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則債權人對債務人雲火柱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分屬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其未有其餘債務人背書之記載,且上開會議記錄,僅為集團清理債務,未有各債務人互付連帶責任之記載,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大八有限公司互為連帶給付,亦於法未合。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件分屬不同債務人,依法應就各債務人給付程序費用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1,000元聲請費,該裁定於10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