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 孫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99年10月28日、9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陳柏菁 │華泰商業銀行南│85,000元│99年7月1日│AA0000000│3個月││││門分行│││││├──┼───┼────────┼───────┼─────┼─────┼──────┤│002│陳柏菁│華泰商業銀行南│85,000元│99年8月1日│AA0000000│4個月││││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