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26號上訴人 楊忠仁 被上訴人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錫源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陶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