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02號上訴人 卓金塗
王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 王正修 兼訴訟代理人 林美鴻 被上訴人 蕭愛戀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被上訴人 葉修源
葉權興 (即 林麗珠 之繼承人) 葉芬玲 (即林麗珠之繼承人)上三人訴訟代理人蕭愛戀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丁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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