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醫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 徐培耕 輔佐人 吳潤壹
吳運婷 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孫卓卿被上訴人 譚本忠 追加被告 許立明
林之勛 邱國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一人 許佩霖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外」之「外」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主文第二項記載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與判決正本記載「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外,由上訴人負擔」不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