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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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二以上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0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規定聲請之,同法第477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明。據此,縱聲請人所犯前述二罪合於定應執行之要件,其亦無聲請之權,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