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40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5月28日死亡,所留財產雖有不少,惟其生前有無負債、負債多少、又債權人為何人均不知悉,爰依民法1156條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76條之規定,檢具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原係母子關係,然被繼承人甲○○業已出養予 袁漢盛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血親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是聲請人自非甲○○之繼承人,其遽為聲請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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