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1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更正為「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