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聲請人 葉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報案遺失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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