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告 李妃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2頁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梁哲瑋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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