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9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筱詩 (即 吳沁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所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手寫部分均不清晰難以辨識,請補提出內容清晰可資辨識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