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91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筱詩 (即 吳沁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所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手寫部分均不清晰難以辨識,請補提出內容清晰可資辨識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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