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666號
原告 陳正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裕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裕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時間、地點、如何交付票據、完整事實經過等)、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