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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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43號自訴人 王世當 被告 周群策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周群策涉犯詐欺等罪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嗣經自訴人於101年12月13日提出委任狀並委任 蕭琪 男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補正之;然該自訴代理人業於
101年12月25日解除與自訴人之委任關係,是自訴人所提出之本件自訴案件,仍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黃湘瑩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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