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許莉羚 相對人 高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
3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惟不合於同條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此所稱「法院」係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審判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向桃園地方法院遞狀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向本院聲明其願供擔保,並請准予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4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事件是否繫屬桃園地方法院之結果,核屬無訛。是以,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既受訴法院既為桃園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為准否停止執行之裁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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