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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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558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585號上訴人 蔡易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387、38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8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198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蔡易佳有其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次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犯行為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3罪,均累犯(並說明法定刑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經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2罪)、
7年10月(1罪),並皆諭知相關沒收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6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上訴意旨乃謂:其於警詢時已供出毒品海洛因係源自 洪永發 ,且洪永發亦經警方查獲,原審不依上開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等語。
三、惟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供出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嗣後之破獲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本件原判決已於理由三、㈤中敘明:上訴人雖供稱其毒品上游為洪永發,警方並因而將洪永發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移送檢察官偵辦,但依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下稱高雄港警隊)民國108年10月1日移送書所載,警方係移送洪永發於108年4月26日、108年5月3日,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以5,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上訴人(見第一審訴字第29號卷第111至112頁)。對照上訴人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第1、2次販賣給 林志展 之日期為108年3月16日、3月19日,最後1次則是於108年4月24日販賣給 李天龍 ,均在上開所載洪永發販賣毒品予上訴人之前,故在時間上應非本案上訴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毒品來源。且洪永發經高雄港警隊前揭移送檢察官偵辦前開2次販賣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認洪永發有販賣毒品予上訴人之行為,而以罪嫌不足對洪永發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44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見同上卷第241至242頁)。是本案並無因上訴人之供述而「查獲」洪永發有販賣本案毒品予上訴人之事實,上訴人無從依上開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及其餘所指原審維持第一審依上開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所量處之刑期,仍嫌過重等語。均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394條第1項之要件時,始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或事實,本件並無前開應行調查之情形存在,且本院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所請調取高雄地檢署前開108年度偵字第14414號卷及請求從輕量刑,均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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