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聲請人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施桂枝楊益義楊復長楊美玲楊仕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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