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95號
聲請人豫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施桂枝 、 楊益義 、 楊復長 、 楊美玲 、 楊仕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