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1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五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