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凱倫 被上訴人即被告 胡重義
胡鈞傑 林洺玄 (即 林建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3年1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1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