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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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若為借款,各筆借款之清償期為何?如有相關憑證,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