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3455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宜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世宜有限公司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宜有限公司及丙○○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雖主張世宜有限公司及丙○○應連帶賠償,惟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間僱傭關係之存在,即債權人未提出相關書證,故債權人對世宜有限公司之請求為無理由,應駁回其對世宜有限公司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