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連兆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訊問後,依照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2月12日屆滿,本院於99年2月5日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99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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