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進見選任辯護人麥玉煒律師
郭晏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進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進見(下稱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11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