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王少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劉連貴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9號原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連貴(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屏東縣○○市○○里00鄰○○○巷00號)於113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於1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裁定准許在案。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6條之規定,設籍住址非於榮民之家之單身榮民,由設籍地榮民服務處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劉連貴生前設籍於屏東縣○○市○○里00鄰○○○巷00號,應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
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之。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連貴生前最後設籍於屏東市○○里00鄰○○○巷00號,並非設籍於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是被繼承人劉連貴應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擔任遺產管理人,是以應非聲請人向本院對被繼承人劉連貴聲請公示催告,又聲請人所提出之113年12月19日屏家輔字第1130005478號函,雖欲撤回本件聲請,然因本件程序業已終結而無從撤回,惟本院認前於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確有不當,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並駁回聲請人之原聲請。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又裁定經撤銷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附此指明。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