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月婷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承芳
【附件】
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更正後附表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