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家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家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