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家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家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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