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告甲OO
被告 戴原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5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佩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告甲OO
被告 戴原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5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