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告甲OO

被告 戴原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5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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