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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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27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95年6月21日│23,500元│九四一七九七││││限公司乙○○│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