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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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9號上訴人 金王蘭春 法定代理人 金麗生 被上訴人 金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8萬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788元(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2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