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台南相對人丙○○住台
應身分己○○住同
應身分丁○○住同
應身分戊○○住同
應身分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己○○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柒萬零壹佰陸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丙○○、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貳仟壹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己○○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七,相對人丙○○、丁○○、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依各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比例計算其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院審計訴訟費用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元││├─────────────┼─────────────┼──────────┤│郵票費用│四百四十八元│已退還郵票四百零二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登報廣告費│四百元││├─────────────┼─────────────┼──────────┤│共計│七萬二千三百三十一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丙○○、己○○│百分之九十七│七萬零一百六十一元│├─────────────┼─────────────┼────────────┤│丙○○、丁○○、戊○○│百分之三│二千一百七十元│├─────────────┼─────────────┼────────────┤│合計││七萬二千三百三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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