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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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73號原告甲○○
號11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且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