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告明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2,8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曉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