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5月18日至同年月20日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9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9年5月18日至89年│││5月20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1年度訴字第1596號││實├────┼─────────┤│審│判決日期│92年4月30日│├─┼────┼─────────┤│確│法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3月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合於減刑條例│2條1項3款││││├──────┼─────────┤│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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