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33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林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貳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6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23,74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