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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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沛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沛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沛顯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迄今,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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