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春仁 被告 董吳金善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767號妨害信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