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財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理人 徐家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依序分別於民國99年8月25日、99年
9月27日及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方俞┌───────────────────────────────────────────────────┐│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劉自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0,000元│GA0000000│99年5月23日││││份有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2│劉自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0,000元│GA0000000│99年6月23日││││份有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3│劉自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0,000元│GA0000000│99年7月23日││││份有限公司北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