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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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來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96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訊問被告後(99年度審訴字第82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來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明細欄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黃來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民國99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27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 詹水池 」之簽名,因該文件本有表示「詹水池」對員警就其交通違規行為舉發之通知而為「收受」意思表示之法律上用意證明,被告完成上揭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後持交員警而主張該文書之內容,自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規避行政責任而冒用被害人名義受檢,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偽造署押及持以行使,足生交通主管機關對交通違規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被害人之煩擾,幸所生危害尚非重大,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檢察官之求刑,均為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之「詹水池」簽名,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沒收之;另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各聯雖未據扣案,但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故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之「詹水池」簽名,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偽造之文件│欄位│偽造署押之明細││││││├──┼──────────────┼──────┼───────────┤│1│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收受通知聯者│偽造「詹水池」署押壹枚│││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C0│簽章欄│。│││0000000號)│││├──┼──────────────┼──────┼───────────┤│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收受通知聯者│偽造「詹水池」署押壹枚│││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C0│簽章欄│。│││0000000號)│││├──┼──────────────┼──────┼───────────┤│3│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收受通知聯者│偽造「詹水池」署押壹枚│││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迴覆聯(C0│簽章欄│。│││0000000號)│││├──┼──────────────┼──────┼───────────┤│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收受通知聯者│偽造「詹水池」署押壹枚│││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C0│簽章欄│。│││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