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9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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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9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九七六號
原告甲○○○原告己○○○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庚○○○○原告辛○○○○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告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利息,經被告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南區國稅高縣徵字第八八○八四五七八四號函否准所請,原告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提起行政訴訟。本件顯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彭鳳至法官鄭淑貞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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