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9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國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國防部代表人唐飛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八)易日字第一八○六一號函,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前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不服國防部人事室參謀次長室前開函核定原告為作戰被俘人員云云。經查本件未經訴願、再訴願程序,業經本院向國防部及行政院函查屬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彭鳳至法官鄭淑貞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