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告 胡利君 被告 賴盈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裁定內容第一行「被告 陳盈鈴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賴盈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