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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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法定代理人 周育玄 被告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陳雅惠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026,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